设想一个再婚家庭:一方希望将来房子留给自己的孩子,也希望相伴多年的老伴不必搬走。这两份心愿并不必然冲突,但“让老伴住”和“把房子给老伴”,法律含义不同。
所有权解决“房子归谁”,居住权保障“谁能居住”
《民法典》第366条规定了居住权:居住权人依法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。第371条进一步明确,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,参照适用居住权一章的有关规定。
通俗地说,老伴依法享有居住权,并不等于取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;孩子取得所有权,也不意味着可以无视已依法设立的居住权,随时要求老伴搬走。
居住权也不是一份可以继续传给他人的房产份额。按照第369、370条,居住权不能转让、继承,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。房屋的所有权归属,则要看相应的产权与继承安排。
把两种权利混在一起,可能留下哪些问题?
如果本意只是保障老伴居住,却将意思写成把房屋所有权留给老伴,那么老伴取得所有权后,这套房子将来如何处分、如何继承,可能与“最终留给孩子”的初衷不同。不能仅凭“以后还是孩子的”这一想法,保证房产按原来的方向流转。
反过来,如果只写房子归孩子,再笼统交代一句“照顾老伴居住”,却没有清楚表达拟设立的权利及其范围,家人可能对能住多久、能否要求搬离、费用怎样承担产生不同理解。是否已构成居住权安排,也可能需要进一步解释甚至通过争议程序确定。
需要说明白的,是居住保障的法律性质、范围与期限,以及它如何与所有权安排衔接。
先分清房屋权益,再讨论居住保障
中华家书深圳服务中心以本人的传承意愿为核心,先听清“房子留给孩子”与“老伴安心生活”各自希望实现什么。家庭与财产梳理再识别房屋涉及哪些人的权益,将希望给予的照顾与可以采用的安排逐项对应。如果房屋属于共有,不能仅凭个人意愿处分他人的份额或对整套房屋随意设置权利。
考虑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时,需要由相关专业人员结合房屋权属,说明居住的范围、期限及后续登记要求,再确认遗嘱怎样表达。合同设立与遗嘱设立的具体要求不能混为一谈,也不能仅凭遗嘱中提到了居住,就认为所有事项已经办妥。
安排明确后,我们再制作遗嘱,经专家审核后,由本人核对确认。专用制作室配备专业录音录像设备,连续记录订立、见证、确认和签署,最终文书与记录共同归档。家人将来既能查看老伴与孩子各自享有的权益,也能了解本人确认这些安排的经过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