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动不便、住院或需要家属协助出行,并不必然阻止一个人表达传承意愿。真正需要判断的是,本人是否愿意、能否理解所作安排,以及现场能否支持适当的沟通与订立。
方便不能以省略重要环节为代价
《民法典》第1143条涉及订立能力与真实意思。老人能够签名,或家属认为“已经谈好了”,并不能代替本人理解和确认遗嘱。对本人订立能力有疑问时,需要请专业人员进一步评估,不宜急于完成签署。
中华家书深圳服务中心可结合实际条件提供深圳、东莞、惠州付费上门服务。前期先了解本人希望达成的安排、实际财产权益和已有文件;上门前,再核对现场能否支持独立沟通、适当见证与过程记录,并商定具体安排。
核对文书、记录签署与保管档案
若现场容易受到干扰,或本人身体状态暂时不适合充分沟通,我们会与本人及家属商量合适的地点和时间,让老人能够在较为从容的状态下表达和确认意愿。
意愿明确后制作文书,经专家审核,再由本人确认实际文本,依适用形式完成签署和相关记录。文件与过程资料对应保存,帮助家人日后理解上门服务的具体经过。
具体上门范围、人员安排、时间和费用会提前说明。上门的价值,是让不便出行的人仍有机会认真完成准备,而不是降低订立要求。
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1143条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