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出现记忆或认知方面的变化时,不能仅凭“今天聊天很清楚”或“还能签名”,就判断能够有效订立遗嘱;也不能只因年纪大就认定没有能力。需要认真了解订立时能否理解所作安排,并根据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判断。
会回答日常问题,不等于理解财产安排
遗嘱涉及将哪些个人权益留给谁,以及这一选择对相关家人的影响。能够认出亲属、写出姓名,与理解这些内容并不是同一种判断。
《民法典》第1143条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,并要求遗嘱表达真实意思。家属之间达成共识,不能替代本人应具备的条件。
录像不能代替对订立能力的判断
视频可以记录当时表现,不能仅因镜头中出现点头、签名就推出全部法律条件已经满足。若沟通中存在明显疑问,却通过反复提示得到一个答案,也不宜把它当成充分独立的表达。
有疑问时,先把能力与理解问题看清,比抓紧完成签署更重要。需要专业评估或法律判断的,应由相应专业人员参与;已有医疗资料等也应结合具体情况理解,不能把某一项材料当作万能证明。
先了解本人状况,再判断是否适合订立
中华家书深圳服务中心会先了解本人状态、家庭背景和希望处理的问题,不以家属提供的分配意见替代本人决定。具备适当条件时,再通过独立沟通、文书说明与确认推进;条件不清楚的,应先处理疑问。
正式订立中的专设制作环境、适当见证、双录与全景连续记录,以及最终文书和过程资料共同归档,有助于保留形成经过。这些安排提供的是过程依据,不能代替订立能力,也不能保证有争议的遗嘱必然有效。
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1143条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