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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样留下证据,说明遗嘱确实是本人的真实决定?

核对本人意愿,连续记录订立经过,并与最终文书共同保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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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说明遗嘱确实出于本人意愿,需要关注本人如何表达、理解和确认,以及最终签署的内容是否与之相符。仅有一个签名,或一段“本人同意”的短视频,往往无法交代全部经过。

以后可能被问到的,不只有“谁签的字”

家人可能关心,文字是否由本人理解,分配意见是谁提出的,签署前是否有修改,参与见证的人是否了解相关过程。若只留下最后几秒的签名画面,上述问题未必能从中得到说明。

《民法典》第1143条涉及订立能力与真实意思;不同遗嘱形式还各有要求。例如打印遗嘱的见证、签名和日期要求,与自书遗嘱并不相同。记录形成过程与满足法定形式,需要同时考虑。

核对本人意愿,完整记录订立经过

中华家书深圳服务中心先通过家庭与财产梳理,帮助本人理解能够处分的权益和安排影响。专设遗嘱制作室采用隔音、隔光设计,减少外界干扰,让本人有机会说出自己的选择和不同意见。

文书依据您确认的意愿制作,并经专家审核。签署前,我们会与您核对安排了哪些财产、留给谁,以及相关条款的含义,确认最终文字准确表达您的意思。

专设制作室配备专业双录与全景录像设备,连续记录遗嘱的订立、见证、确认和签署。完整记录与最终文书一同归档,方便日后说明当时的本人意愿和现场经过。

遗嘱和订立记录一并保管,方便日后查阅

最终文书与相关过程资料共同归档,保存和申请使用按约定进行。将来需要说明情况时,文字与记录能够相互参照,减少仅靠当事人回忆的困难。

连续记录能够帮助说明本人意愿和订立经过;遗嘱是否有效,仍需同时满足订立能力、真实意思、内容和所采用形式的法律要求。录像和机构审核不能代替这些条件。

相关电子文件通过至信链存证,形成不可篡改的存证记录,为日后核验文件是否与存证时一致提供依据;这不代替对本人真实意愿和遗嘱法定条件的判断。了解证据怎样存证与核验 →

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1134—1140、1143条

想了解遗嘱订立的准备与流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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