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较晚的遗嘱,也要先判断是否有效
《民法典》第1142条规定,立有数份遗嘱、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理解这条规则时,不能跳过订立能力、真实意思和相应形式要求。
例如,后来的一张打印纸即使日期更晚,若未满足适用的见证和签署要求,也不能仅凭日期就认定替代了此前安排。具体效力仍需结合事实判断。
公证遗嘱也需要放回这套判断中。《民法典》施行后,它不因经过公证而当然优先;公证文书的证明作用,与多份有效遗嘱相抵触时怎样适用,是不同的问题。了解公证遗嘱与继承公证的关系 →
没有冲突的部分,也应认真看
一份安排房屋,另一份安排特定存款,可能并不完全相互排斥;一份笼统撤回全部旧遗嘱,则又需要理解撤回范围。生前已经处分某项资产,也可能影响遗嘱中相关内容。
需要把各份遗嘱一起查看,弄清哪些旧安排保留、哪些内容发生冲突或已被撤回。只把文书按日期排队,容易遗漏仍然相关的部分,或误解后来文件实际改变了什么。
记录为什么修改,以及修改了什么
中华家书深圳服务中心会将已有遗嘱与现在的家庭、财产和意愿一起查看,帮助您了解哪些内容需要保留、哪些需要修改。您确认安排后,再制作文书,经专家审核后由本人核对,并按所采用形式完成见证与签署。
独立沟通和连续记录保留本人如何作出新选择,最终文书与过程资料对应归档。新旧安排之间的关系与保管线索也要说明,使家人日后不至于只拿到一份文件便误以为没有其他安排。
如已进入继承争议,需要结合具体文件与事实,通过协商或相应法律程序处理。我们可根据实际委托帮助整理文件与情况,并协调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后续处理。
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1142、1143条

